近年来,县人民法院永平法庭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辖区各类案件进行提前分流,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调解。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坚持能动司法,在调解工作中持续发力,采取多元化、多渠道沟通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实现矛盾纠纷及时化解。3月21日,永平法庭干警驱车200公里开展流动法庭巡回办案,当日成功化解4起民事纠纷。
2019年,永平镇芒腊村村民李某、赵某1,赵某2,3人因种植西番莲需要向陶某赊购水泥桩,并约定2020年成果销售后付清水泥桩款,后各村民均未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经协商无果后陶某分别将3人诉至永平法庭。正值春耕农忙时节,李某、赵某1,赵某2虽系同村居民但在不同田间地头劳作,了解到案情特点,承办法官决定采取流动法庭巡回办案方式开展诉前调解,到田间地头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全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建议,耐心解答双方提出的问题,认真剖析双方的矛盾争议点,详细地释法析理,引导双方各让一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陶某同意降低水泥桩款金额,赵某1当场一次性支付全部水泥桩款3800元。李某、赵某2承诺年底前履行完毕。永平镇芒帕村民委员会新芒怕村民小组叶某以夫妻分居超过十年为由将罗某诉至永平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发现,罗某现已57岁,家住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芒帕村。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永平法庭干警在调解完陶某3起纠纷后继续驱车到芒帕村委会开展调解工作。经耐心、细致的沟通调解,罗某放下十余年来的心结,同意与叶某解除婚姻关系。下一步,永平法庭将持续把司法为民理念贯穿法庭工作全过程,立足司法职能,创新工作举措,充分发挥基层法庭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主动参与基层治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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