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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护、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6-06-10 阅读: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相关从业人员、各市场主体:

森林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宝贵财富,我县作为全省重点林业大县,森林资源富集、生态区位重要,森林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是全体公民、各类单位和从业人员法定的责任与义务。为坚决遏制毁林开垦、非法占地、乱砍滥伐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全县绿水青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2026年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明确禁止性行为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实施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一)未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挖掘机、推土机、油(电)锯等机械设备,在林地范围内开展林木采伐、挖掘树根、开挖台地等作业。

(二)擅自破坏林地原有植被,非法开垦林地种植甘蔗、咖啡、茶叶、烤烟等农作物。

(三)未经林草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地面硬化等工程建设;违规在林地上开展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在林地内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以及开展其他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实施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无合法来源林木,以及其他各类损毁森林、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严格依法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

(一)林地保护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滥伐林木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10亩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共同犯罪认定

明知他人实施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犯罪行为,仍提供挖掘机、推土机、油(电)锯等机械设备、提供作业服务或参与分成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三)生态修复责任

严格落实“谁破坏、谁治理,谁损毁、谁修复”原则。违法行为人必须严格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林地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恢复等修复工作,涉及到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人应主动进行植被恢复。逾期未完成修复或者修复验收不合格的,县林业和草原局将依法组织代为修复,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违法行为人全额承担。因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权利人可依法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四)其他责任追究

行为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依规依法一并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纪责任。

三、强化联合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县林业和草原局将联合县公安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线索核查和案件查办,对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严打击。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党员、公职人员参与或纵容涉林违法行为的,坚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各乡镇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整治辖区内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等问题,守牢森林资源保护底线。

四、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群众监督

保护林草湿资源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全县各族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工作,发现毁林开垦、乱砍滥伐、非法占用林地(未批先占、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非法运输加工林木等违法行为,请及时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线索第一时间核查处置,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景谷县林草局办公室:0879—5221812

景谷县林草局资源管理股:0879—5223291

威远镇:0879—5221443

永平镇:0879—5311056

正兴镇:0879—5391147

凤山镇:0879—5301789

景谷镇:0879—5381111

民乐镇:0879—5331111

半坡乡:0879—5351037

益智乡:0879—5325877

勐班乡:0879—5361008

碧安乡:0879—5371030

五、施行时间

请广大群众、机械设备从业人员及各类市场主体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摒弃侥幸心理,自觉抵制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让全县上下同心协力,共同守护景谷林海绿洲,共建生态优美、绿色宜居的美好家园!

特此通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7日

本文来源: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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