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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明小城镇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景谷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12-07-31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战略部署,切实加强文明小城镇创建管理,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文明小城镇是全省建制镇中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是小城镇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小城镇是我省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小城镇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不断提高小城镇广大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广大小城镇居民的迫切要求。

第四条 创建文明小城镇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先导,以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基础,以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动员和吸引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同时,充分发挥小城镇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辐射带动作用,以城带乡,城乡联动,促进“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向农村延伸,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明小城镇创建工作的领导,把文明小城镇创建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创建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文明小城镇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在实处。

第二章 文明小城镇的标准

第六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小城镇创建工作,做到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文明小城镇的党政领导班子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勤政为民,廉洁自律,开拓进取,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七条 城镇经济不断壮大。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小城镇区位功能,推进城镇综合开发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带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其国内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财政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当地处于领先地位,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水平的满意度较高。

第八条思想道德教育成效显著。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通过开办文明公民学校、社会宣传等多种形式,坚持不懈地对居民尤其是对新进城的居民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大力倡导“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认真制定执行城镇居民文明公约。积极开展评比“十星级文明户”和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示范岗等精神文明“细胞”创建活动,并有60%左右的单位、30%以上的村分别进入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文明单位、文明村行列,“十星级文明户”的参评面达90%以上;积极组织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城乡共建活动,调动一切力量参与文明小城镇建设,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城镇文明程度,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九条 镇容镇貌整洁优美。城镇规划科学合理,基础设施逐步完善。镇区及村镇之间道路网基本建成,镇区道路铺装率达80%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90%以上;镇所在地排水通畅、绿化先进,主要街道做到绿化、美化、净化“三达标”;采取有效措施,搞好集市贸易、交通秩序、镇容镇貌的管理,无乱停乱放、无占道经营、无违法用地、无违章建筑;保护好生态,环境质量达到省级标准,工业“三废”达标排放,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

第十条 科教文卫事业稳步发展。积极实施科教兴滇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科教文卫事业投入逐年增加;形成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家庭、社会教育网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师生活条件,义务教育率达到省级规定水平;有健全的科普组织网络,科普工作扎实开展;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一个达标文化站,有一个与经济发展和群众文化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群众文体活动广场,群众文化体育设施发挥作用好;有布局合理的公共报刊亭和社会公益广告栏(牌),有线电视入户率逐年增长;卫生网络健全,卫生医疗设施不断改善,卫生意识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较好解决了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的健康素质,镇所在地传染病、食物中毒的发生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消灭“四害”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社会治安状况良好。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社会稳定,群众有安全感;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组织,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无聚众上访;有效遏制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措施有力,制度健全。

第三章 创建管理

第十二条 文明小城镇的创建管理。在各级文明委的直接领导下,由文明办牵头,宣传、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建设、环保、农业、土地、科技、教育、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税务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文明小城镇的创建活动实行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管理。省级文明小城镇原则上从地(州、市)级文明小城镇中产生,每2年考核命名表彰一次。

第十四条 各地、州、市要按本办法要求,积极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和发动本地区的小城镇参与创建活动,并根据此项活动的要求和标准,在自检、自查和复查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向省文明办推荐省级文明小城镇。

第十五条 省级文明小城镇的检查考核工作以日常考察和集中抽查验收相结合,由省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统一进行。省级文明小城镇经考核,并在《云南日报》公示后,报省文明委审定,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授予“云南省文明小城镇”匾牌,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创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复查考核。若出现管理工作滑坡或严重影响城镇形象的重大事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称号等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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