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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流浪犬专项整治的公告
来源:景谷发布 时间:2026-10-30 阅读: |
广大市民朋友: 为切实保障群众人身安全,消除犬只伤人、扰民隐患,规范城区养犬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城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建成区范围内开展流浪犬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覆盖全县建成区范围,重点整治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园广场、居民小区、农贸市场、学校及医院周边、城乡结合部等全部公共区域。 二、整治对象 1.无主流浪犬:无饲养人、无人看管、长期在公共区域游荡的犬只; 2.违规散养犬:未圈养、未拴养,外出不牵绳或无人看管的散放犬只; 3.危险犬只:违规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以及具有攻击性、存在追扑恐吓他人等安全隐患的犬只; 4.扰民伤人犬只:长期吠叫扰民、有伤人记录或存在其他安全风险的犬只。 三、整治时间 第一阶段自行整改期: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设置15日自行整改期,整改期内饲养人须对散养在外的犬只落实圈养、拴养管控措施,整改期结束后仍放养的犬只按流浪犬处理。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期:集中整治时间为1个月(2026年11月15日至2026年12月15日),组织专项力量对无主流浪犬、长期游荡犬及未按规定管控的散养犬,统一实施捕捉、收容和规范处置。 四、整治措施 1.对无主流浪犬、走失犬、疯犬、恶犬,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县公安局、县农科局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捕捉,送至流浪犬临时收容基地,联系电话:5226962。被收容的犬只,饲养人可在7日内(涵盖工作日及休息日)持身份证明前往办理认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无害化处理。 2.对不牵绳、不清理粪便、大型犬只不佩戴嘴套等违规养犬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和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等规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对遗弃犬只、纵犬恐吓、伤害他人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3.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配合此次整治行动,整治期间,对涉嫌妨碍执法、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集中整治期结束后,转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犬只管理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和整治行动。 5.欢迎广大市民朋友监督和举报,流浪犬举报电话:5226962;犬类伤人、扰民举报电话:5222340。 五、规范养犬要求 1.防疫登记。饲养人必须为犬只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免疫服务点:景谷宠康动物诊所,地址:响水农贸市场门口,联系电话:13769928618),并取得免疫合格证明,常态化做好防疫管理,有效防范疫病传播风险。未免疫的犬只,按无主犬或流浪犬处置,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养犬人自行承担。 2.圈养拴养。全县建成区范围内所有犬只一律实行封闭式圈养或拴养,严禁户外散养、放养、敞养,杜绝犬只随意跑动、游荡街头。饲养人须做好犬只管控,严防犬只独自外出扰民、伤人、滋事。 3.出门牵绳。携犬外出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束犬绳牵领,全程约束犬只;除持证工作犬、导盲犬外,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单位、校园、医疗机构、商超、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4.维护卫生。饲养人须自觉维护城区环境卫生,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必须及时清理干净。严禁犬只在道路、绿化带、公共设施、商铺门口随意便溺、啃咬、破坏公共财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高质量发展同创共建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6年10月30日 |
| 本文来源:景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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