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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

来源:中国景谷网 时间:2022-01-21 阅读:


随着城市人口增加及城市管控范围扩大,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和火灾事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营造宁静、安全、清新的生态文明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简称“禁放区”),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东起景临公路过境线与215国道(景宁公路)交叉处—老松香厂—叶家山—土锅寨—凤岗盐矿—林纸路与勐卧大桥交界处;南起林纸路与勐卧大桥交界处—文体中心—大寨—荣昌驾校;西起荣昌驾校—响水路与景临公路过境线交叉处;北起响水路与景临公路过境线交叉处沿景临公路过境线—景临公路过境线与215国道(景宁公路)交叉处。

二、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场所(简称“禁放场所”),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影剧院、广场、医院、超市、学校、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停车场。

(四)加油站等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五)县城区各交通枢纽线路内。

(六)城镇居民集中住宅区、小区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务必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放区和禁放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放标志,要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在禁放区和禁放场所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举报电话:0879-110(县公安局)

五、在确定的禁放区内,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政策规定宣传,严格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规生产、储存、销售行为。对禁放区内已经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期限界满后不再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举报电话:0879-5116566(县应急管理局)

六、对在禁放区和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已取得相应许可,但未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组织实施的,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处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在禁放区和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将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带头执行燃放规定,并向家属及群众做好相关宣传引导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本文来源:中国景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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