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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告知书
来源:中国景谷网 作者: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时间:2023-04-11 阅读: |
致全县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合作社和农民朋友: 为全面落实农产品“产”出来、“管”出来、“治”出来的总体要求,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和主体责任,确保生产销售的粮食、水果、蔬菜、畜禽、水产等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定,本着谁生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农产品生产者购买农药、兽药等投入品时,必须到证照齐全的正规经营门市购买,避免向流动商贩或到网上购买,并向销售者索要加盖印章的购买清单或付款凭证,妥善保存备查溯源,保存时间2年以上。 三、科学使用农药、兽药或添加剂。 精准选择与购买生产所需要的农药、兽药或添加剂等,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或销售者的指导使用,不得随意加大使用剂量及使用次数,做好使用记录。加大黄蓝板等绿色防控技术应用和生物药物使用,减少化学农药、兽药的使用量。特别是要加强对生产上市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水产等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安全规范用药。 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与兽药休药期制度。 购买农药、兽药时必须向销售者问清农药安全间隔期或兽药休药期,农药安全间隔期或兽药休药期内严禁采摘、屠宰、捕捞上市销售或食用蔬菜、水果、畜禽、水产等生鲜食用农产品。 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严格执行禁限用药物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只能使用低毒化学农药、兽药或生物药物,一律不得购买和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限用农药、兽药必须严格按要求管理和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购买时必须向销售者问清是否属于国家禁限用农药、兽药,弄清药物的主要成份。 部分禁限用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特丁硫磷、百草枯、甲拌磷、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灭线磷、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三唑磷、乙酰甲胺磷、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丁硫克百威、毒死碑、氧乐果、乐果、氟虫腈等。禁限用农药详细清单见国家农药信息网。 部分禁限用兽药: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万古霉素、己烯雌酚、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羟孕酮、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林丹、毒杀芬、呋喃丹(克百威)、杀虫脒(克死螨)、酒石酸锑钾、锥虫胂胺、孔雀石绿、五氯酚酸钠、甲基睾丸酮、利巴韦林、井冈霉素、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恩诺沙星、氟苯尼考、阿莫西林等。禁限用兽药详细清单见国家兽药信息网。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加强产品溯源管理。 生产经营企业或合作社等主体要注册上线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种植养殖用药和销售记录台账,至少保存2年。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安全才能上市销售或食用。对食用农产品大宗批发或销售时,要向采购者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必要时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销售食用农产品时要告知购买者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食用农产品购买者应该对其购买的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了解掌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七、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 加强农药、兽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等回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加大绿色防控与有机肥使用,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加大农作物秸秆还田、饲料化等综合利用水平或有计划进行焚烧,严格执行焚烧报批管理规定,严禁随意焚烧。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随意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林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八、依法配合监管。 实施食用农产品商品化生产经营的,必须从种植、养殖环节到产品上市销售全程加强质量控制,接受各级农业、市场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生产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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