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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宣传|规范野外用火 守护绿色家园

来源:中国景谷网 作者:半坡乡宣传办 王景 高志旗 李墨景 时间:2023-02-24 阅读: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未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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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终追远,民德归厚!守护好先人留下的绿水青山是对先辈的敬重,也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态度。请像保护我们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我们的生命一样爱护绿色森林!让我们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积极投身到保护森林资源的队伍中,齐心协力、群防群治,履行好严防森林火灾的责任和义务,为实现山常青、林长茂,为建设美丽半坡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来源:中国景谷网 作者:半坡乡宣传办 王景 高志旗 李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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