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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县】景谷法院:当庭宣判2起破坏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认罪认罚

来源:中国景谷网 作者: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2-04-25 阅读: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大对破坏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警示公民遵纪守法,积极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4月21日至22日,景谷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暨公益诉讼的被告人邱某某滥伐林木、周某盗伐林木案,因新冠疫情防控原因,对被告人进行远程视频提审。


案例一

经查,2020年7月,被告人邱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为增加收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永平镇昔俄村民委员会草乔村民小组集体林“大海子”林地内采伐思茅松、栎类林木。经鉴定,邱某某无证滥伐林木22.807立方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2403元。在诉讼过程中,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及交纳聘请第三方进行森林植被的恢复的评估费。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二

经查,2020年5月,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永平镇昔俄村民小组国有林内采伐思茅松、栎类林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活立木蓄积39.364立方米,数量巨大,造成林地破坏,其构成盗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认罚,主动上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5874元及交纳聘请第三方进行森林植被的恢复的评估费。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普法课堂

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任何人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这都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一种违法行为。盗伐、滥伐林木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稍有不慎还可能触犯刑法,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本文来源:中国景谷网 作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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