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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
来源:中国景谷网 时间:2023/3/1 点击:508

为加强辖区水域内渔业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渔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辖区内江河、水库、箐沟及电站库区等水域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在县域重点水域划定禁渔区,实行长年禁渔,全年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具体划定范围为:威远镇威远江县城段石板村大桥至东巴小河入口,曼转河水库库区,云海水库库区;永平镇勐嘎河芒东村喃喃组至59团结路团结桥,英田河旧坑河至勐嘎河三岔河入口,干海水库库区、长海水库库区、昔木水库库区、小磨刀河水库库区、三岔箐水库库区、下邦弄水库库区及库尾那拐河至勐嘎河入口,费竜河上浪坝家脚至勐嘎河入口;民乐镇大独田水库库区,国庆水库库区,瘴气河整亨组取水点至会撇段,民乐河水库坝尾至湾见组大桥;正兴镇小黑江勐乃村高桥至一号桥段中国结鱼、南方白甲鱼、犁头鳅种质资源保护区,翁安村南板河桥三岔河口至翁安村与勐乃村小扣右交界处;景谷镇景谷河王家坟小河口到综合厂小河口;凤山镇威远江段临江源饭店背后至斗谷田新大桥;勐班乡太平水库库区,芒旺河全段,班扭河、石坝口箐”上游;碧安乡大山水库库区,勐主河上寨老村公所桥至拦门槛;益智乡蛮东河与威远江交界处至集镇大桥;半坡乡芒地河落粪田至水源头,芒傣河丙母山大桥至芒蚌大桥,崴达河岔河往大干田过口至沙坝田坝,三尖山水库库区及黄家寨水库库区。

二、禁渔期

在全县重点水域外的所有江河、水库、箐沟及电站库区等其他水域设立禁渔期。禁渔时间为每年2月28日至5月30日。期间禁止任何方式的天然渔业资源捕捞活动。

三、禁止事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或者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禁止使用拖网、张网、陷阱、耙刺、地拉网、敷网、刺网、笼壶、掩罩等渔具捕捞。

禁止使用炸弹钓、翻板钓、卡子钓、滚钩钓、延绳钓、筏钓、矶杆等渔具垂钓。

禁止采用声光诱捕、可视锚鱼、探鱼设备等方法捕捞。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渔区范围内和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相关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五、监督举报电话:0879—5221397(县农科局办公室)、0879—5226846(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日

 

相关法律责任注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三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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