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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4-06-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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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加强林木管理,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促进全县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盗伐滥伐林木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毁坏林木。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采伐林木;禁止破坏行道树、违法违规砍伐林地内的林木。

二、依法持证采伐。除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城镇居民庭院内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采伐无需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外,其他所有林木采伐都必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林木所有者出现无证采伐、超量采伐等行为,均以滥伐林木论处。

三、合法合规收购。任何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林木。

四、坚决打击盗伐滥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林木违法行为。对盗伐滥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运输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罪定罪,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敦促有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争取从宽处理。县有关部门将对本行政区域内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对发现的相关问题,依法从重从严从快处理。

六、保护林草生态环境,人人有责。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问题线索,县有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护和保密。投诉举报电话:县公安局叶警官,18887966805;县林草局赵主任,1398796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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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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